关于气体检测报警器设置的24个问题
杭州,江干,采荷2025-01-16 1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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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式气体报警器是否有具体的产品标准?
答:政府统一的产品标准见GB 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同时,各供应商都有自己产品的性能要求说明。
2、对于多组分的混合有毒或可燃气体,是否需要分别每个组分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或者若以一种为主是否可以只设置一个检测主要气体的?
答:对于多组分的混合有毒或可燃气体,标准3.0.1已经做出了规定。特殊工况下,如介质组分较为稳定,可以以介质中的一种或一类介质组分为主设置一个探头检测主要介质气体,以代替该混合气体组分。
3、区域报警器的设置原则是否有做法?装置每层设置一个?还是在一层醒目处设置一到两个即可?
答:区域报警器的数量设置没有定规,通常放在释放源附近或装置出入口,要求满足发生泄漏时,区域内或靠近该区域的员工能及时察觉即可。
4、区域报警器与有毒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联锁是否有做法?几取几联锁比较合理?
答:区域报警器由有毒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二级报警值驱动,这不是联锁关系。对于某些重要的装置区域,可以通过探头冗余的方式提高泄漏探测信号的检测可靠性,这时常用的是1OO2。
5、对于类似化学品仓库内堆放可释放有毒可燃气体的货品,并且无固定放置位置,如何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检测器?若按规范可能仓库内需均布很多检测器。
答: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基于空间布置和基于释放源点布置均可,采用原则是:1、控制气云体量;2、确保巡检通道的安全。
6、对于粉尘可燃报警器的设置,有没有明确的要求,标高、释放范围?
答:本标准没有涉及粉尘监测器的设置,目前,尚无经济适用型的连续在线的可燃粉尘探测器市售,市场上能采购到的粉尘探测器主要是有毒粉尘探测器。有毒粉尘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同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布点原则相似,布点原则是:1、靠近源点布置;2、控制粉尘气云体量;3、确保巡检通道的安全。
7、对于一些与空气比重非常接近的可燃气体,按照规范,在上下一米范围内进行安装报警器,有时在现场很难进行固定安装,有时自控专业很难处理此类问题,能给出一些建议或者意见。
答:采用原则:在不影响操作与检修的条件下,尽量靠近源点布置。
8、新规范引用的标准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中有毒介质非常多300多种,同时包含了一些液体(NAOH,重金属盐溶液)或混合有毒介质(煤焦油沥青挥发物)及原为可燃的介质,这个标准如何运用?目前此标准中所有的介质工艺均提出给自控,不加甄别,像这些液体是否具有挥发性,混合有毒物挥发出的介质是什么?工艺专业有的也提不清晰,还有甲醇终定义为有毒还是可燃?自身认为GB50493既然要引用别的标准,是否可以重新整合一个有毒气体的界定,而不是所有有毒物的标准。特别是对于化学品库/气瓶转运站等建筑物,每个库里所存放的物质种类众多,布置不固定,有毒气体的设计范围若按照《高毒物品目录》、《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四个规范进行设计?有无浓度限值?
答:有毒气体介质的划分执行《高毒物品目录》、《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中的1、2类介质;另外,有毒气体介质的OEL值执行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GB/T223中的所列毒气是做参考的,可不作为标准要求。需要注意:本标准未作要求的其他介质是否按有毒检测,宜满足项目业主要求。
9、比空气重的介质泄漏检测器,若安装在钢隔栅上,检测器的标高如何确定?
答:应结合项目环境确定探头的布置,通常,在考虑检修维护要求的条件下,设备层和钢格板下层适当的位置应设探头。
10、有些项目业主要求采用带现场显示功能的区域报警器,一般8~12点,每个通道都显示对应的检测器状态,并且能组态进行声光报警,现场检测器需硬线接入此类区域报警器,这与中控室GDS功能相重复。如果区域报警器,区域报警器损坏是否会影响控制室GDS系统,如何处理此类带现场显示功能区域报警器与控制室GDS之间的关系?联锁如何设计和实施?希望给出一个带显示操作功能区域报警器与控制室GDS之间关系的典型系统图。
答:项目业主要求采用带现场显示功能的区域报警器时,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可执行业主要求;带现场显示功能区域报警器还是视作为区域报警器,仍可由控制室的控制器操作,也可视为新加的现场辅助操作台。功能重复则是业主的设计要求,技术上应该可以实现。
11、区域报警器报警闪光颜色,条文解释中:火灾报警为红色,气体报警为蓝色、事故报警为黄色。实际使用中,现场需区别有毒气体报警和可燃气体报警,以及氧气报警。事故报警使用条件是什么,未明确?请明确规定火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报警闪光颜色。明确事故报警使用条件。
答:本标准涉及的用户多,各用户常有自己的声光报警技术要求。本标准只是提出区域报警器报警闪光颜色与其他报警需区别开来的要求,具体项目设计中,颜色问题应与业主协商确定。
12、有个小项目,业主让区域报警器的灯和现场检测点一对一设置,是否合理?
答:业主要求,不是合理与否的问题,可通过检测器带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来实现。注意,项目的GDS系统设计仍需满足标准中其他的GDS设计要求。
13、关于控制室/机柜间新风入口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设计方案,联锁关系等,如何实施?信号是否进SIS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内还是GDS系统实现联锁?检测器是否按控制室空气质量要求设置H2S、CL2等检测器?
答:关于控制室/机柜间新风入口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设计方案,联锁关系等,建议按SIS系统的回路设计。根据项目气体组分特点,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头,探头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完整性要求。如果业主另有管理方案要求,应按业主要求执行。
14、根据新规范,目前大多数介质从原来比空气重,变为略重及略轻,这样范围缩小后,都变为了以释放源为基准设置检测器,这样大大增加了设计工作及检测器安装难度。
根据新规范,目前某试点项目工作流程如下:
工艺专业提出具有释放源的管线表、放空口编号、分析取样点位号、调节阀门位号,并标出每个管线及释放点有毒可燃介质种类,提给配管及自控专业。
配管专业根据工艺提的管线表号,具体标出所在管线具有释放源的位置,连同阀门等位置返给自控专业。
自控专业拿到配管释放点条件,将点撒到布置图上,开始进行检测器的设置。每个释放点可能有多种介质(如CO,H2,H2S,NH3),需要用不同符号加以区分点在释放源位置,通过根据检测器所能覆盖的半径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检测器。在制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以上流程及标准要求,同一空间可能存在多个释放点,但设置一个检测器无法包含的情况,同一空间可能需要设置两个或多个检测器,但是有的释放源位置比较尴尬,检测器又要考虑不挡路,不悬空等情况,需要移到好安装固定的地方,这样有些释放点就可能包含不住或可能需要增加检测器的数量来满足要求,是否可以再明确深化一下释放源的设置,因为现在工艺专业按照标准,所有的调节阀都作为的释放源(具体哪些是经常操作的阀门没人愿意承担责任),另外一些比较高的放空口或室外的高塔上的释放口,是否可以明确不需要设置检测器,因为人很少去或者高出风大空旷,很难聚集气体。
对于现在比较多的比空气略重及略轻的介质以释放源为基准,例如H2S以前是比空气重,直接以楼板或地面为基准设置检测器比较方便,根据新规范,H2S变为比空气略重,这样就要以释放源为基准,释放源经常一个空间好几个释放点,检测器设置比较难(考虑要包含附件的检测点,但有时又得考虑安装,个别的点覆盖不上),安装施工也是问题(释放源高度不一,检测器高度也设置的五花八门,考虑支撑等等因素)。
根据目前按照新规范实施的情况,各专业工作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自控专业,每种类型的有毒介质均需考虑检测点设置,因目前试点项目比较特殊,已经到了设计收尾阶段,管道模型基本搭建好了,这种情况还可以考虑给自控专业定清楚释放源,如果在设计前期仪表着急采购,需要确定检测点数量,配管专业很难定出释放源具体位置,或者前面定了一些,后面因为配管走向调整,释放源也跟着变化了,相当于自控专业设置的检测器位置及数据量可能就不准确了,另外基础设计等也无法按照此标准内容进行下去,因为配管没有达模型,给不出管道上的释放点,也只能按原设计,覆盖设备的释放点来考虑检测器设置。
按照新规范实施的结果,可能一个装置会有100多个检测器,例如低温甲醇洗装置,原可能设置40台左右,现在按新规范可能需要110台左右。大幅增加了业主成本及施工难度,现场可能遍布都是可燃有毒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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