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遗产继承律师代理

杭州,桐庐2022-11-25 09:18:05
23 次浏览杭州王义律师
具体地点:浙江杭州西湖服务全杭州市 联系人:王律师 基于当下法律需求日益行业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王义律师牵头组建了跨领域专业团队,吸纳、组建精通公司法、信托法、婚姻法或继承法的律师,竭力提供横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和公司商事领域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并实现更大价值。 王律师法律专业基本功扎实,勤奋好学,知识渊博,思维缜密开阔,擅长精通各类诉讼业务,尤其在刑事、民事辩护、房产婚姻、合同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等债务、各类合同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等诉讼中有很高造诣,办案经验丰富。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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