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电话

杭州,建德2022-11-22 06:50:08
24 次浏览杭州王义律师
具体地点:浙江杭州西湖服务全杭州市 联系人:王律师  曾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和相关非诉讼项目;受邀担任多位中高净值人士私人法律顾问和参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诸多中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专业、完善的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或公司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深受客户信赖并拥有着良好的口碑。 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抚养权、军婚婚姻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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