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军婚婚姻律师电话
杭州,拱墅2022-10-29 13:06:09
4 次浏览杭州王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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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情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只能通过 诉讼 的方式进行处理。
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等债务、各类合同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等诉讼中有很高造诣,办案经验丰富。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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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租赁合同及清理债权债务;
3、房产:全程陪同当事人买卖房屋、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预防风险,的处理;
4、交通事故:协助办理责任、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事故赔偿诉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辩护;
5、婚姻继承: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遗产继承、遗嘱起草及见证等;
6、劳动工伤事务:劳动人事案件的处理、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工伤的处理;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我们只有清楚的了解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我们才可以更好的运用关于这个的法律方式。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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