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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2022-10-26 10:45:38
4 次浏览杭州王义律师
具体地点:浙江杭州西湖服务全杭州市
联系人:王律师
专业方向:股权投资与并购、公司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保险合同、建筑工程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系依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组建,于2008年5月成立。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近100来人,执业律师中汇聚了众多法学专家,和一批既有深厚法学底蕴又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其中有近十名律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多名律师留学欧美、日本。本所现拥有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破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已设立三家分所,2011年11月3日,设立了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2014年2月12日,设立了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24日,设立了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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