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规的劳动纠纷律师咨询多少钱
杭州,建德2022-10-22 17:24:05
2 次浏览杭州王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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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律师
曾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和相关非诉讼项目;受邀担任多位中高净值人士私人法律顾问和参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诸多中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专业、完善的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或公司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深受客户信赖并拥有着良好的口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情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只能通过 诉讼 的方式进行处理。
【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陈某本来很恩爱,但陈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彭某。不久前,张女士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丈夫,正巧碰见丈夫和彭某相拥调情,陈某非常气愤,情急之下打了彭某。事后她才知道,丈夫与彭某勾搭成奸已3年之久,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只有张女士被蒙在鼓里。张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起诉离婚,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丈夫索赔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妻子的赔偿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陈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陈某丈夫与彭某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虽然张女士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女士向丈夫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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