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为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指导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近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新版《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标准》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可在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
新版《标准》是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和加强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结合保安服务业近年来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的。新版《标准》依据人社部下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范(2018版)》的规定,将保安员职业分为五个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原初级保安员)、四级/中级工(原中级保安员)、三级/高级工(原高级保安员)、二级/技师(原保安师)、一级/高级技师(原高级保安师)。
《新版标准》对申报条件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增加了普通高中、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申报条件;增补了军队武警部队退役人员及公安机关各类人员的申报条件,从而扩大了申报范围,有利于保安行业引进高素质人才。《新版标准》还对各技能等级要掌握的功能模块进行了修改,对高级职称提出了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技能要求,以更好的适应新时代保安事业发展对保安员提出的具备多种技能、适应多个岗位的新要求。
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引导加强保安职业教育培训、规范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开展保安职业技能竞赛的基本依据。《新版标准》反映了当前我国保安行业改革发展的新变化,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其颁布实施是公安机关加强保安监管、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提高保安队伍综合素质、提升保安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有力抓手,将对促进保安服务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增强保安职业吸引力和保安队伍凝聚力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组织保安行业开展学习宣传《新版标准》和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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